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受刑事追究华夏医院案4名被告人均被一审认定有罪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讯
11月9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一审在杭州江干区法院宣判。法院的判决书足足有24页,而4名被告人则都被认定犯下虚假广告罪,被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江干区法院先后经过4次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底2005年初,福建人杨文秀、杨国坤等人从老乡处得知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有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效果较好的免疫平衡调节术,有意引进该项技术在北京成立专科医院,后未成功。 2005年5月31日,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共同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私营合伙企业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在漯河中心医院学习了两天技术的医生王之义被招到该院负责实施“免疫平衡调节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为招揽患者,他们决定对外发布广告,杭州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在明知“免疫平衡调节术”非来源于香港、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同意杨元其等人多次以杭州华夏医院的名义,通过电视台、报纸对外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发布后,38名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到杭州华夏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其中33名患者不仅未达广告中所称的医疗效果,还不同程度地造成声音嘶哑的后果。经鉴定,14名患者造成九级伤残。 今年5月,杭州华夏医院与杜玉生等29名患者就医疗事故达成了赔偿150余万元的协议。今年8月,检察院以黄元敏等4人涉嫌虚假广告罪对他们提起公诉。 江干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的规定,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介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对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假广告罪。4名责任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到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别被处罚金2万元或3万元。 |